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项目的价款管理,确保工程款的使用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资金支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价款主要包括前期相关手续费、工程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地质勘察费、工程材料设备购置费、工程建筑安装费等费用。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价款的使用应依据各类合同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进行款项拨付。 第二章 建设项目价款的合同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安装、装修、设备采购和甲供材料采购等,原则上在进场前应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须即时结清的事项除外)。特殊情况不能在进场前签订合同的,必须在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以及材料采购等工程价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要做到项目、合同、主体一一对应,即: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主体。在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涉及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 价款结算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并依据清单单价计算本月进度款额度,同时将有关资料上报监理单位;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上报监理单位。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款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基建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向计划财经处提出用款计划; (二)收集、整理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工程款支付手续的签批和办理; (四)建立工程付款台账,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条 计划财经处的主要职责: (一)全过程监控工程款的支付,审批用款计划,统一调度项目资金; (二)审查支付工程款的各项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备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对审查有问题的款项,应暂缓支付; (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工程款审批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的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监督; (二)对合同实施情况、工程进度款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 (三)对建设项目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四章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支付流程及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流程: (一)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进行支付; (二)申请预付款时,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送交基建处进行审核并经处长签字后,报送计划财经处办理付款手续; (三)计划财经处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付款条件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比例进行支付; (四)办理工程预付款时,须有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正规发票; (五)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合同价款在2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 (六)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扣回。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提交《工程付款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进度月报表”和“工程产值结算书”等材料送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在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审核,确认后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材料及支付证书送交基建处; (三)基建处现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度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上签字;基建处造价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审计处; (四)审计部门(指审计处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同)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出具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 (五)基建处与计划财经处沟通,确定当月可支付额度,并根据审核咨询意见编制《工程进度款拨款明细表》,经处长签字后,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六)基建处将付款审批材料送交计划财经处,计划财经处审核无误后,由处长签署支付意见。基建处通知施工单位本次付款核定金额,施工单位持付款手续到计划财经处取款; (七)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正规发票,同时计划财经处要确认施工单位是否已交履约保证金。支付第二笔及以后的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只须提供正规发票。工程进度款的累计支付金额,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的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流程: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将材料送交基建处; (二)基建处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对结算文件进行确认,并将审核后的材料送交审计处; (三)审计部门接到完整的结算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签字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送达基建处和计划财经处; (四)施工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28天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提出结款申请; (五)基建处对施工单位的结款申请进行审核,经基建处处长签字后,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六)计划财经处审查有关付款批示并由处长签字后,按审计报告认定的结算金额付款。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前,财务人员要认真清理应收款项,核对已付工程款并将上述款项在结算时扣除,同时按合同约定提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流程: (一)质量保证期满时,基建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计划财经处收到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核确认表后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三)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维修不了的,相对应的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零星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避免出现零星工程付款的情况,当确实无法避免时要签署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合同可办理工程签证,并按签证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工程材料、设备(甲供材)采购价款的支付流程及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预付款的支付流程:工程材料、设备(甲供材)采购预付款的支付,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一)支付采购进度款时,供货方须提供付款申请、前批次到货验收合格资料、本批次计划发货清单、到货预计时间地点等文件。若是货到付款的,须有本批次到货的验收资料; (二)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货款的审核与支付。 第十九条 采购结算款的支付流程: (一)监理单位和基建处按照合同对供货方提供的实物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包含:实际收货数量、供货时间、货物质量及品名、种类、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约定条件一致。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须由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部门共同验收; (二)供货方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如材料供应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要求)及货物验收证明,填写结款申请材料报送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基建处审核有关材料,并将材料送交审计处; (五)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4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六)基建处根据审计咨询意见,编制拨款明细表,并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七)基建处将付款审批材料送交计划财经处。计划财经处对各项审批手续审核无误后,由处长签署支付意见; (八)计划财经处凭审批手续齐全的供货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付款。同时,对该供货方与我校的往来账务(包括已付款、欠款等)进行核对、清理,若有欠款应及时扣回。 第六章 勘察、设计、监理费的支付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费预付款的支付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费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一)在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申报时间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基建处现场项目负责人对申请单位已完成的工作进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基建处造价审核人员进行造价确认; (二)基建处就支款计划与计划财经处进行沟通,编制进度款拨款明细表,并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基建处将付款审批材料送交计划财经处进行审核。计划财经处审核无误后,由处长签署支付意见; (四)基建处通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本次付款金额,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计划财经处办理取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费结算款的支付流程: (一)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填写结款申请材料,基建处对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基建处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基建处将有关材料送交计划财经处,计划财经处审核无误后,由处长签署支付意见。财务人员对该项目的已拨付款项和本次应拨付款项进行审核后,凭审批手续齐全的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付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款由基建处处长和计划财经处处长签批; (二)100万元以上(含)至500万元的工程款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和校总会计师签批; (三)5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款须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和校总会计师签字后,报校长签批。 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付款审批表和拨款明细表;基建处自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制作《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计划表》,预报工程用款计划,计划财经处在审批过的工程用款计划范围内支付各种款项。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安排专人制作项目合同一览表,包含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项目合同一览表需动态反映合同内容、支付金额等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快审批流程,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各审批环节的时间除特别说明外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月进度款支付须及时申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否则付款时间顺延;漏报项目当月不予补报,于次月再报。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所列工程价款外,其他建设项目价款的支付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北大学基建处和计划财经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东大校字〔2012〕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图》 2.《工程结算款支付流程图》 3.《材料、设备(甲供材)采购结算款支付流程图》 4.《勘察、设计、监理费进度款支付流程图》 5.《勘察、设计、监理费结算款支付流程图》 6.《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流程图》
